【内容提要】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此外,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由于目前我们国家主要能源仍是煤炭,而且短期内这个能源结构难以改变,所以此次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对于反映较多的机动车污染问题,新法也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要求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 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历经三审,对社会普遍反映的主要问题都作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明确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此外,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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