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这意味着,很多印刷企业赖以生存的“小广告”、“宣传单”等生存空间将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内容修改的幅度非常大,由原来的49条内容(于1995年2月1日施行)扩充到75条。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等多个方面。 新版《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新版《广告法》规定,以下13项内容被严格禁止: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史上最严广告法对印刷业有什么影响? 印刷业同广告业息息相关,如此“严厉”的广告法,或将在哪些方面对印刷企业产生影响?我们不妨做几种想象: “小广告”空间被压缩?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很多印刷企业赖以生存的“小广告”、“宣传单”等生存空间将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以印刷此类广告为主营业务的印刷企业来说,需要积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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